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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皇宮南端外邊,千步廊東側。

  戶部有五間原先閑置的房屋粉刷一新。

  中間最大的那間房屋門楣上掛著一個嶄新的牌匾,上面寫著五個大字:

  “酒課提舉司”。

  朱由檢在朝堂上和群臣達成協議:征收酒稅,并且讓茅元儀做戶部郎中,主管此事。

  但這畢竟只是籠統一說,不能原樣照搬。

  比如郎中一職本是分屬戶部十三地方司內。

  現在另設一郎中,專管酒稅,就不太合理。

  戶部為落實此事,又和內閣反復協商,奏報皇帝,才形成具體方案。

  戶部內新設一個酒課總提舉司的機構,由茅元儀任總提舉。

  按品級,總提舉也屬于從五品官職。

  這一日。

  茅元儀在酒稅總提舉司衙門內,對兩份公文做最后的審閱。

  審閱完畢之后,兩份公文就要抄印復制。

  由提舉司吏員蓋上官印。

  再快馬由近至遠發(fā)往全國各地。

  第一份公文內容是:

  各州縣地方建立酒課分司。

  設正副提舉二人。

  稅使四人。

  下設評估所、布告所、核算所、征管所、舉報所、稽查所、照磨所、儲運所、人事所、監(jiān)察科。

  這最后的監(jiān)察科名義上掛在酒課司下,實則對都察院負責,專門負責監(jiān)察本地酒稅司是否有貪瀆不法之事,直接向巡查御史報告。

  先由各地知縣從當地三十五歲以上的生員中選拔六人、

  分任正副提舉和稅使。

  提舉則再負責選拔年齡二十五歲以上的童生充當各所正副主事。

  其他所需算手、抄手、差役由各所自行招募。

  凡在各酒課司任職滿三年,考核優(yōu)秀者,原先的生員,可賜同舉人出身。原先的童生,可賜同生員出身。

  最后一條是朱由檢和茅元儀商議后決定的,另有專門的圣旨,通過各地提學御史和教諭傳達下去。

  朱由檢深知,這最后一條加上去后,巨大的激勵效果。

  此時明朝全國各地的生員總數大概在五十萬以上。

  這是明末顧炎武的估算。

  而現代歷史學家的估算,有認為明代生員總數在六十萬以上。

  童生數量自然更多,全國童生數量可能超過六百萬以上。

  這五十多萬的秀才,和六百萬的童生,是一個龐大的有文化的人力資源庫。

  如果能充分運用好這筆人力資源,調動起這筆人力資源的積極性,許多事情都容易辦。

  征收酒稅,乃至以后增加出來其他各項稅收,自然也不例外。

  這比起萬歷時期用太監(jiān)招募各地無賴和游手棍徒,征收礦稅,無組織無紀律,效率要高得多。

  征收酒稅中,表現優(yōu)秀的生員可以升為舉人,童生可以升為生員。

  這足以讓生員和童生搶破頭來爭取這個差事。

  要知道無論童生考中生員,還是生員考中舉人的錄取率都是極低的。

  童生考秀才,要經過三道關卡。

  第一關是縣試,錄取率大概為十分之一。

  第二關是府試,錄取率更低,姑且算十五分之一

  第三關是提學官主持的院試,錄取率是百分之五十。

  只有闖過這三關,一個童生才可能成為秀才,也稱作生員

  秀才雖然是科舉功名最低的一階,但已經是過五關斬六將而來。

  合計起來,明代童生成為秀才,一輪下來,三關考試,錄取率在三百分之一,甚至可能更低。

  有的人可能考到頭發(fā)花白,都考不中秀才,被稱作老童生。

  正因為此,秀才已可算是地方上的文化精英。

  而秀才到舉人,還要經過科試和鄉(xiāng)試兩關。

  通過科試的,被稱為科舉生員,才有資格參加鄉(xiāng)試。

  有人曾按明末生員五十萬的數字估算,生員到舉人的錄取率只有千分之兩點四。

  當然這些都是以一輪考試而言。

  秀才和舉人的總數則都是多年考試累積下來的。

  但無論如何,對大部分想進入仕途的讀書人而言。

  有機會從童生直接跳級成秀才,從秀才跳級成舉人,這個誘惑都是相當巨大的。

  即便最后無法考中進士。

  光是秀才和舉人的身份,在地方上就享有各方面的福利,地位尊貴許多。

  朱由檢在加上這條后,擔心內閣和給事中會封駁。

  還想著用什么額外手段,強行推動下去的。

  但意外的是,并沒有遇到什么阻撓。

  原來內閣覺得既已同意征收酒稅,用秀才和童生來征收,總比太監(jiān)招募無賴來征收,對地方破壞更小。

  而把秀才直接升做舉人,童生直接升做秀才,也只是一個名分罷了。

  畢竟最后還有會試,只要考不中進士,大部分也混不進高官隊伍。

  讀書人多了一個升遷路徑,也不會有什么怨言。

  所以樂得做了一個順水人情。

  只是加了一個限制條件,由此途徑而成的舉人,只能出任巡檢或主簿類官吏,不能出任教諭。

  即便考中進士,也只能出任戶部體系內的官員。

  除了這份公文之外。

  還有另一份公文是關于酒稅征收的具體辦法。

  規(guī)定各地酒稅分司先統計當地的酒樓、酒商。

  讓他們各自申報財產和每年販酒收入。

  征收十分之一的財產稅,作為過去朝廷未征收酒稅的補償。

  每年販酒利潤則征收百分之五十。

  如果瞞報財產和販酒利潤,實際相差百分之十以上,允許伙計或家仆,或其他知情者告發(fā)。

  告發(fā)后,只準被告者家人保留百分之十的財產。

  把百分之四十的財產獎給告發(fā)者。百分之五十充公。瞞報者發(fā)配充軍。

  對私人釀酒和小酒販,按成本的百分之十收取酒稅。

  如有瞞報偷稅漏稅,按漏稅金額的五倍懲罰。

  地方上征收酒稅的百分之五充作酒稅司的運作資金。

  百分之十,留給地方衙門使用。

  百分之八十五解送朝廷。

  這樣分配是必要的。

  給地方上一些好處,地方才會有積極性,征稅的措施推行下去才更順利,也更可持續(xù)。

  預計兩個月內北直隸,以及山東、河南、山西布政使司的酒稅可以初步征收上來。

  兩個月內就可以有600萬兩白銀進賬。

  就算百分之八十五送朝廷,也有五百一十萬兩白銀。

  對于朱由檢兩個月后去皮島送軍餉,差不多夠用了。